许环建审〔2010〕296号 关于许昌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唐岗社区安置小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96号

 

关于许昌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唐岗社区安置小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补做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95号地,项目总占地面积44420m2,总建筑面积944455.1m2,总投资11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按照使用燃煤锅炉。项目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项目应另行审批。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许昌市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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