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17号 关于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 多种新型纤维混纺工艺研究及产品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17

 

关于许昌豫中纺织有限公司

多种新型纤维混纺工艺研究及产品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延安路南段,总投资1326万元,外购棉纱进行织造。本项目属技改项目,淘汰陈旧GA615135型织机120台,更新为TAT710190 型喷气织机48台,利用原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浆纱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织造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复合式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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