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41号 关于许昌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龙湖时代公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41号

 

关于许昌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龙湖时代公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瑞祥路南侧,占地面积6905.9平方米,建筑面积22090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主要建设1栋9层楼房及配套工程。目前项目已完工,属补做环评。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安装照使用燃煤锅炉。项目商业用房从事其他经营项目应另行审批。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许昌市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