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30号许昌市中医院病房楼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0130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市中医院病房楼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中医院:

你单位报送《许昌市中医院病房楼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市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毓秀路与前进路交叉口东南角,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总投资3900万元,建设一栋地上12层、地下一层的病房楼。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配套新建一座处理能力300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产生的医疗废水、办公废水、食堂废水等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要求,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院区应合理布局,做到强噪声源远离病房等

噪声敏感区,同时采取密闭、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确保院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区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后集中暂存至专用贮存室(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送许昌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回收协议附后);化验室等产生的含氰、含铬废水等属危险废物,应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四)项目使用的燃气锅炉、食堂等应以天然气为燃料,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收治传染病人。

(五)项目使用的氧气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氧气罐的日常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应达到国家规定的5米。

(六)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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