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50号
关于禹州市神垕镇恒升陶瓷厂年产100万件
陶瓷花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后镇清岗涧村(禹州市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占地3333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8.5万元。年产100万件陶瓷花盆。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隧道窑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进行排放,施釉在通风厨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排放标准限值及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农户运走用于农田施肥,综合使用不外排,待禹州市神垕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所有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三)项目高噪声源要采用安装消音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原料场要建成封闭式的物料储库,定时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固体废物(废坯体、残次品)要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随意丢弃。石膏废料出售给水泥厂或粉磨站重新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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