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53号
关于禹州市德宝铝材装饰材料厂年产100吨
铝单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山货乡路庄村3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3584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年产100吨铝材单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印花使用水性油墨,油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 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1996)表2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作为危险固废进行管理,收集于防渗容器内,定期送危废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废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产生的生产固废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无化学表面处理工艺。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及时向许昌市环保局申请试生产,试生产期(3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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