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91号
关于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25000吨手排面及3300吨红薯方便粉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聚集区东区,占地58666.7平方米,总投资7400万元,外购面粉及红薯淀粉,年产25000吨手排面及3300吨红薯方便粉。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纯净水制备产生的硬水、树脂冲洗水、膜冲洗水等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网外排,搅拌机产生的冲洗废水回收后循环利用,锅炉用水只补冲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在该区域污水管网没有环通之前,项目不得试生产。
(三)项目使用的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六)项目使用的液氨属危险化学品,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规定,建遮阳棚,设置警示标志,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禹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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