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99号
一、同意东城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市豫美食品有限公司糖果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租赁现有厂院,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糖果融化、熬煮采用电加热;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内浇菜或绿化,综合利用不排放;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项目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加热设备。
三、项目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如需拆迁应无条件予以服从。
四、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