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号
关于许昌县金刚路(规划中原路至长葛市界)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许昌县金刚路是许昌市一体化推进区的重要通道,项目北起长葛界、南至中原路,包括:道路工程、给水、排水、雨水、路灯等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施工期要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区域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标准限值。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