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69号
关于许昌华鼎精机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吨合金耐磨
铸铁(汽车、摩托汽缸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椹涧乡铁张村,占地面积39770平方米(许昌县国土局出具预审意见、许昌县城乡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规模为年产1200吨合金耐磨铸铁(汽车、摩托汽缸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循环利用(120 m3循环水池),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60m3),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用于农田灌溉或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区和厂界的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液压油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暂存管理规定执行,存放在塑料桶内进行密封,暂存处设立警示标识,定期分别送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砂套产生的废砂料应定期清理,用于修路或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五)项目应拆除燃煤土炉全部改用电炉,同时拆除半吨燃煤茶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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