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32号 关于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 许昌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32

 

关于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

许昌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魏都区七里店乡庞庄社区,原许昌益强物流公司院内(魏都区建设局出具了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23799平方米,总投资7335万元,年处理建筑垃圾120万吨、年产20万立方米绿化工程用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或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破碎及筛分工段采用旋风除尘+喷淋装置,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磁选产生的金属类废物和分拣产生的木块、塑料、碎布,由垃圾收购站回收利用,所有边角废料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原料堆场高度不得超过3米,加强洒水降尘力度,大风天气及时覆盖。厂区四周应加强绿化,降低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设施,不得在本厂区内从事制砖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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