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92号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河南许昌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92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河南许昌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河南许昌油库项目,曾于20093月由我局予以审批。在建设过程中罐区布置发生变化,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评文件及我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河南许昌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的批复》(许环建审〔200950号)废止,项目环保要求按本批复执行。

    二、同意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屯北村,占地面积4224平方米,总投资9365万元,主要建设12座油品和乙醇储罐及配套附属工程,库容为4.7×104m3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含油废水经“隔油池+H.YF5型油污水分离装置”处理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储罐区设置一座240m3初期雨水收集池,装卸区设置一座1500m3事消防事故水池(兼作初期雨水收集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储罐采取喷淋措施,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减少非甲烷总烃和乙醇的无组织排放,油气回收装置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四)罐底油泥、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油泥、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均为危险固废,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或处置,不得外排。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建设单位应结合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于卫校联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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