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23号
关于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提升烟机核心部件
制造加工能力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中原电气谷温州电气产业园,占地面积1381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年产60万台YJ15、YJ19、YJ24等多种型号的烟机零部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三)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润滑油、切削液、冷却液属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管理规定执行,暂存于防渗、防漏容器中,定期送危废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所有固废应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二支队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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