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02号
一、同意老王摩托修理部摩托维修项目建设及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项目位于新兴路许昌南站东侧,占地面积40平方米。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油应综合利用,不得外排;不得进行废旧蓄电池拆解;经营活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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