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33号 关于许昌市金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年生产5000吨不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33

 

关于许昌市金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年生产5000吨不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面积3000m2,年产5000吨不锈钢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试压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废圆钢、边角废料应回收,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放。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向我局申请完成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