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46号
关于许昌许继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风电机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及工程成套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或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由许继电气集团公司院内异地搬迁至风电机组项目不进行土建工程,项目占地面积1255m2,总投资2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处理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只进行元器件的组装、测试,所有零部件外购,无喷漆、表面处理、电镀工序。
(三)对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市环境监察二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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