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68号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高档白人发饰产品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68号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高档白人发饰产品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瑞贝卡大道的瑞贝卡公司东厂区,占地面积20914.44平方米,总投资14270万元,以人发为主要原材料,年产200万套高档白人发饰产品。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北院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公司已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南厂院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发套清洗废水混合,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水喷淋吸收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表1总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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