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58号
一、同意东城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市怡馨园餐饮有限公司金都芙蓉酒店酒楼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前进路东段,租赁怡景花城南门25号楼商铺(楼上无住户),占地700平方米。
二、项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应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筒高于建筑顶部,油烟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对油烟净化装置采取降噪措施,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标准;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餐饮垃圾由专人收集处置,不得外排;项目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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