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97号
一、同意许昌市景翔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年加工2万平方米建筑门窗项目建设及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收集后用于院内绿化,不得外排;项目经营活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