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2号
一、同意张宇汽车美容装饰店汽车美容装饰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开发区许由路。
二、项目只进行汽车装饰美容,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不得进行汽车维修、洗车,经营过程不得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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