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12号张宇汽车美容装饰店汽车美容装饰项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2号

 

    一、同意张宇汽车美容装饰店汽车美容装饰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开发区许由路。

二、项目只进行汽车装饰美容,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不得进行汽车维修、洗车,经营过程不得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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