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47号 关于许昌富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 汽车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47

 

关于许昌富圆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

汽车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村东北600米处,占地面积23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以外购的浮法玻璃为原料,年产20万m2汽车钢化玻璃。项目租用已有厂房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洗玻璃废水、磨边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院绿化,均不得外排。

  (二)项目丝网印刷工段产生的油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四)废油墨桶、废丝网模版及拭的废棉纱等属危险废物,规范暂存处,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其他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