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29号
关于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
年产3万套配电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夏都办事处五里村(租赁禹州市丝钉厂现有厂房),占地面积17892平方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土地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意见附后),项目总投资45万元,年产3万套配电箱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外购玻璃钢箱壳或聚碳塑料箱壳,经钻孔、组装、检测工序后为成品。项目不得进行表面处理、喷漆、喷粉等工艺,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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