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7号
关于许昌市河天路、登秋台路等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省金瀚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包括:河天路、登秋台路、文化街东西段、榆柳北街、瑞贝卡大道与仓库路连接段五条道路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雨污水工程、绿化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7933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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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期要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区域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标准限值。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