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56号
关于鄢陵县金地棉业有限公司棉短绒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马栏镇蒲塘村,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投资48万元,外购车度面、斩刀棉、棉籽等为原料进行棉短绒生产加工,项目利用已有车间进行生产。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院绿化,不得外排。
(二)项目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尘塔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职工食堂应燃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