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61号
关于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种植深加工
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工艺变更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工艺变更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对产品进行高温灭菌消毒。鉴于鄢陵县金汇产业聚集区暂时无集中供热,我局原则同意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种植深加工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使用1台2t/h的燃煤锅炉。
三、项目变更使用的1台2t/h的锅炉必须为链条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锅炉废气使用自身配套的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加碱液)脱硫除尘后,由30米高烟囱高空排放,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 标准。SO2 排放总量不得突破0.78吨/年
四、对锅炉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炉渣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
五、项目的其他环保要求仍以《关于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种植深加工综合开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环建审〔2007〕27号)为准执行。
六、该区域城市集中供热一旦覆盖,应立即拆除燃煤锅炉。
七、项目变更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变更建设竣工后,经鄢陵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