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87号
关于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年产2000套电抗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12000万元,在原有年产1100台(套)电抗器及消弧成套装置的基础上再扩建年产2000套电抗器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固化加热采用电加热,喷漆、浇注外协加工(委托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加工),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进行喷漆、表面处理、电镀等工艺。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铜、废铁、废木料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所有固废不得随意丢弃。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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