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19号
关于禹州市官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火龙镇老官陈村西北10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占地面积9000m2,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将龙岗电厂一期、二期脱硫石膏综合加工成水泥缓凝剂,规模为年产20万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煅烧炉使用的热量由导热油炉燃煤提供,采用多管除尘器除尘和双碱法水膜除尘脱硫装置,净化后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8)、表4(1)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1.16t/a以内。
(二)建设封闭式煤棚、储料棚,原煤和储料不得露天堆放;定时对厂区洒水抑尘;厂界颗粒物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除尘脱硫用水循环使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降尘或绿化灌溉,项目不得向环境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四)罗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水沐除尘系统产生的泥渣应建专用泥渣储存池,除尘器产生的烟尘和水沐除尘产生的泥渣等固废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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