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167号 关于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许昌 分公司年产5000吨PE管道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67号

关于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许昌

分公司年产5000吨PE管道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将官池镇梨园村,占地124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外购聚乙烯(PE)树脂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5000吨PE管。项目系租用已有厂房生产,不进行土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项目破碎工段应于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含尘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无组织限值标准。

(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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