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34号
关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年产5000公里
煤矿用特种阻燃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公司老厂区南侧新征地),依托老厂区现有生产车间、综合办公楼等公共设施,在新厂区主要进行外护套工序,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42411.6m2。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噪声要达到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德馨苑小区应设置隔音屏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
(二)项目拉丝油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车间内加装抽风、通风装置,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废油桶由厂家回收,废橡胶经粉丝机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废铜丝、铜带、废油渣泥由铜杆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废塑料集中收集,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六)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