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56号
一、同意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广源发制品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400万支发制品专用发夹项目建设,项目租赁许昌经济开发区废旧公司现有厂房,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外购不锈钢毛坯,手工组装;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