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64号 关于鄢陵县铂盛保温建材厂年产200吨 保温粘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64

 

关于鄢陵县铂盛保温建材厂年产200

保温粘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租赁许昌金汇工贸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鄢陵县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初审意见、鄢陵县建设局出具选址意见),项目占地面积320平方米,总投资30万元,年产粘结胶浆100吨、抗裂抹面砂浆100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搅拌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包装袋由厂家回收,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五)项目不得生产涂料、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二O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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