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81号 关于禹州市方华耐火材料厂年产2万吨 优质不定型耐火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81

 

关于禹州市方华耐火材料厂年产2万吨

优质不定型耐火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三古垌村东南800(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3330m2,总投资800万元,原有炉窑拆除,新建设一组两座20米机械化立窑,采用直径2.2米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年产2万吨耐火材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从外省(山西省阳泉市三鑫特种耐材有限公司)购进铝矾土(协议附后),机械立窑采用直径2.2米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除焦脱硫设施,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7)、表41)二级标准要求,SO2排放总量控制在3.78 t/a以内;原料破碎必须在车间内进行,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给化工企业作为原料,煤渣出售给砖厂作为原料,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五)项目不得使用河南省铝矾土资源。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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