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44号
关于许昌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年产1500台
高效环保节能电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东城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东城区工业集聚区117#地(租赁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19334.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年产1500台电梯(其中乘客电梯1200台、载货电梯300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只进行轿厢部分的加工、组装、调试,板材经剪板机裁剪,经车床、钻床、铣床进行机械加工。无表面处理、电镀、喷漆、喷粉工艺。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更换的废润滑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防渗容器中,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所有固废应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东城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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