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79号
关于禹州市信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5万吨纳米级碳酸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古城镇唐凹村古浅路南侧,距南水北调总干渠左岸3900米,占地约13.88亩,总投资9500万元,外购石灰石并采用机械立窑烧制,年产纳米级碳酸钙5万吨。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建设煤棚,规范原料堆场;石灰石破碎、筛分及产品包装作业必须在车间内进行,输送皮带要进行封闭,出灰口建造封闭的石灰仓,机械立窑顶部安装窑罩,振动筛、破碎机、包装处设置集气罩并采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三)项目石灰窑应燃用优质低硫煤,窑气采用三级除尘净化(旋风除尘+喷淋除尘+泡沫除尘),净化后石灰窑二氧化碳气体进入碳化塔反应,碳化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3、表4中石灰窑标准。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7.68吨/年以内;
(四)对空压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除尘废水经300立方米的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利用;压滤和离心废水冷却后大部分回用于石灰消化及石灰乳调浓(回用率90%),其余废水经配套建设容积共为200立方米的六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压缩废水、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产、生活废水。
(六)项目干燥采用微波干燥;生产的生石灰只能用于自身生产,不得外销;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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