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30号鄢陵县勇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62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0

 

关于鄢陵县勇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年产62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的批复

    

    一、鄢陵县勇强新型墙体材料厂在厂址、法人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轮窑生产工艺为隧道窑工艺,拟在原厂址上建设1座隧道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鄢陵县建设局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隧道窑工艺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核准(豫发改工业20081040号)。原轮窑工艺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许环建审2007592号)废止,项目环保要求按本批复执行。

    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位于鄢陵县安陵镇轩岗东豫219省道东侧,占地面积22667平方米,总投资1304万元,年产62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主要原料为煤矸石(供货协议书附后)、粉煤灰。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粉煤灰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规范原料堆场,粉煤灰贮存于料棚中,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5套集气罩及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焙烧窑废气采用喷淋石灰水的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19.99 t/a以内。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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