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72号鄢陵县永发琉璃瓦厂年产1200万片 琉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72

 

关于鄢陵县永发琉璃瓦厂年产1200万片

琉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柏梁镇文范村西侧,占地面积11333平方米(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鄢陵县建设局出具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总投资为800万元,规模为年产1200万片琉璃瓦,项目已经发改部门备案,采用平式推板窑烧制,主要原料为煤矸石、页岩(供货协议书附后)。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页岩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2套集气罩及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焙烧窑废气采用湿式脱硫除尘器(双碱法)进行脱硫除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3.44t/a以内。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六)项目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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