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84号
关于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年产连铸连轧精铝杆12万吨(一期工程年产精铝杆3万吨)、合金铝杆8万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产业园,占地面积81999.3m2(利用原厂区预留空地,土地使用证附后),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项目备案为年产连铸连轧精铝杆12万吨、合金铝杆8万吨生产项目,本项目为一期工程年产精铝杆3万吨生产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300m3循环池),连铸连轧机冷却液(150m3)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或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熔化炉使用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煤气发生炉配套安装旋风除尘器除尘,电捕焦油器捕集焦油,脱硫塔脱硫,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SO2排放量控制在0.65t/a以内。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固废应实施分类收集,收集的煤焦油收集后出售,煤灰渣供修路、建材等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购买优质铝锭为原料,不得使用或添加废铝作为原料。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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