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6号
关于禹州市洪山熔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
优质耐火材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本项目为异地搬迁项目,由原苌庄乡党沟村东200米搬迁至苌庄乡苌庄村南10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占地面积6670平方米,总投资1860万元,年产3.0万吨优质耐火材料。原有设施(旧式耐火砖窑、烟囱)全部拆除。新项目采用隧道窑烧制,采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热源。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焙烧窑炉采用隧道窑烧制,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除焦脱硫设施,产生的硫化氢经脱硫塔处理,烟尘经旋风除尘器处理,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0.4 t/a;雷蒙磨机必须在车间内进行,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炉渣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原煤散烧;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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