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19号
关于许昌永霞印务有限公司
年加工印刷品彩页画册名片等1500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开发区瑞祥路中段,占地300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年印刷彩页、画册、名片等1500吨。项目利用原有车间生产,不进行土建工程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加盐酸沉淀去银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混合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三级标准,进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印刷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排气罩收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废PS版、废油墨、废油墨桶、废棉纱、沉淀池产生的含银污泥均为危废,其中废胶片、废PS版由生产厂家回收,废油墨废油墨桶由供货方回收,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棉纱、含银污泥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均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汽油、盐酸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