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24号
关于许昌天地和光能源有限公司年产30兆瓦
CIGS光能太阳能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滨河路中段东侧,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说明、规划情况说明,项目总投资75000万元,占地面积202667m2,生产规模为年产30兆瓦CIGS光能太阳能电池。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采用反渗透+EDI法制取去离子水,不锈钢卷材使用去离子水清洗,清洗废水回用于冲厕所或厂区绿化,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指标要求),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三)项目丝网印刷机产生的清洗废液、废银浆料、废硒、废涂料均属于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固废管理规定执行,暂存处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或出售。所有固废不得随意堆放。
(四)项目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不得进行表面处理、电镀、喷漆工艺。项目若使用辐射装置应另行审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