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60号
一、同意东城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茗轩餐饮有限公司茶膳项目建设,项目位于东城区前进路与紫云路交叉口,租赁顶秀清溪现有商铺,占地960平方米。
二、项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项目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经排烟设施处理,排气筒通至地下污水管道,油烟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餐饮垃圾由专人收集处置,不得外排;项目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