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78号 关于鄢陵县长生木业有限公司 年产1000套高档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78号

 

关于鄢陵县长生木业有限公司

年产1000套高档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彭店乡郜村铺村西,东临219省道,占地总面积2030m2,总投资200万元,年产1000套高档木制家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项目刨面、锯木等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对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东厂界4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建设使用燃煤锅炉,不得进行油漆作业。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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