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96号
关于许昌经济开发区新磊制砖厂年产6000万块
蒸压粉煤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于楼村西1km处,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年产6000万块粉煤灰蒸压砖,项目主要原料:粉煤灰、石灰、石膏、米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粉煤灰采用罐车运输,石灰、米石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粉煤灰储存于料棚中(1000平方米),石灰、砂子堆存于半封闭式料棚中,建设燃煤储棚,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蒸压使用1台4t/h的燃煤链条锅炉,配套安装多管旋风除尘器加水沐除尘装置,废气经3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SO2年排放量控制在5.76吨以内。
(四)项目蒸压釜冷却水收集于沉淀池,用于原料加湿,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锅炉炉渣用于修路。项目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4t/h手烧炉,改用链条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未经发改部门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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