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54号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条人发化纤(化纤含70%)合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54号

 

关于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条人发化纤(化纤含70%)合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原位于许昌县灵井镇老关赵村的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新址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18290平方米,总投资8000万元,租用许昌杰森工贸有限公司已有厂房进行生产,不再进行土建,年产300万条假发制品。搬迁项目完成后,原位于许昌县灵井镇老关赵村的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应予以关闭,不得再从事发制品生产。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相邻的许昌泓源实业有限公司已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相关协议附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经泓源公司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抽吸进入氨气吸收塔、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表1总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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