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357号
关于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米
皮带输送机及其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紫阳路(飞天路)南段东侧(许昌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了土地预审意见、许昌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出具了选址意见书),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占地面积20010m2,年产15万米皮带输送机及其配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噪声要达到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
(二)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只机械加工、组装、调试,板材经剪板机裁剪,经车床、钻床、刨床、铣床进行机械加工,焊接车间加装通风装置。项目无表面处理、电镀、喷漆、喷粉工艺;表面处理、喷粉外协(协议附后)。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集中收集后出售,更换的废润滑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防渗容器中,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所有固废应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六)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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