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37号
关于许昌瑞龙粮油储销有限公司2.6万吨粮食储库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椹涧乡菜园村,占地面积7515平方米,建设年储量2.6万吨粮食仓储设施,总投资5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院内绿化,不得外排。
(三)项目散粮出、入库时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各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不得进行粮食加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