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49号
关于许昌县格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00万条工艺
发条及50万套发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聚集区滨河路东侧,占地总面积20001m2,总投资2000万元,外购化纤丝,无蚀酸、漂染工艺,年产400万条工艺发条及50万套发套。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20t/d的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混凝沉淀工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许昌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生产固废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项目不得使用人发、动物毛发作为原材料,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