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208号 关于禹州市丰源加油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208

 

关于禹州市丰源加油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梁北镇罗坡村,西南距南水北调中线2850米,工程占地面积539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建设地埋式储油罐6个(每个20m3)。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采用地下储油罐,储油罐须采取防漏、防渗等措施,严禁发生漏油、渗油污染地下水;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南厂界达到4类标准)

  (四)项目不得有冲车、餐饮业务,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项目建设事故池、消防水池,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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