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101号
一、同意来一锅火锅店火锅项目建设,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二、项目不熬制火锅底料,火锅加热采用电磁炉;餐饮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餐饮废渣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燃煤、燃油,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运营,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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