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46号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046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创业园,项目占地面积106667m2,总投资2.7亿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原则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并进行规范化建设;含油冷却废水经处理能力10m3/d的隔油池处理,和生活污水混合经地埋式有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综合废水排放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湛河;设置容积为200m3的消防废水收集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项目使用的一台4t/h蒸汽锅炉应燃用轻质柴油,燃烧废气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II时段二类区标准;密炼车间配料工段产生的粉尘由集尘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炼胶废气由吸风罩集中至过滤室净化后再经活性炭吸附除臭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厂界硫化氢等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固废,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或处置,其余生产固废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五)建设单位应结合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设置100米的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襄城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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